“徽剑”被害案,对主犯被判死缓我无法理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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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10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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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徽剑”被害案,主犯赵冰判处死缓,量刑明显偏轻,无法理解。 因为这个案件的犯罪性质实在太恶劣了。跨省控制被害人,长时间非法拘禁、折磨、殴打,甚至用钳子夹掉部分指甲。被害人头部遭受重击,陷入昏迷后,又被枯草掩盖,遗弃荒山,最终死亡。这已经远远超出一般暴力犯罪的恶劣程度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,赵冰明知被害人昏迷,生命处于高度危险之中,仍然选择遗弃。其行为足以支持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的认定。 对了,判决书还说了这么一句,被害人“自身的高血压对死亡具有一定促进作用,建议为次要死因”,我真是笑了。 买凶虐杀案,还把受害者的高血压,拉出来给死因垫背。这不会是轻判的理由吧?什么叫“自身的高血压对死亡具有一定促进作用”。 他被虐杀了,怪基础病,怪他有高血压?真是没想到,covid时期基础病的这套逻辑,还能用在凶杀案上。按照这个判决的思路,未来故意虐待老弱病残致死,都可以免死。毕竟对方身体不好“对死亡具有一定促进作用”。 而且,这起案件针对的是揭露电信诈骗的反诈人士。如果犯罪目的确实是打击报复、压制反诈活动,那么其社会危害性还不仅限于剥夺一个人的生命,更在于以暴力恐吓敢于揭露犯罪的人。 赵冰一方虽然支付了50万元赔偿并取得谅解书(没有血缘的弟弟的儿子出的),但检察机关认为谅解主体不符合要求,二审法院也没有将其作为从宽处罚的依据。那么,究竟还有什么足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量刑情节? 对于这样有预谋、有组织、手段极其残忍、造成死亡后果的犯罪,如果没有充分的从宽依据,理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。 特别